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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公 2007-12-11 11:14

余干县警察袁运录可以在网站诽谤他人吗?

袁运录. (网名: 恨若秋水 )  江西余干县公安局民警。警号是085248。


愚公说:

袁运录,  请你在两天内对诽谤我一事向我公开道歉.  如果你不道歉,  我将就你在论坛上公开诽谤他人一事逐级向公安机关投诉.
我就不相信公安机关会任由你诽谤他人.

恨若秋水回复:  
愚公,我是在诽谤“你”吗?“愚公”这名字不过是个虚拟化的网名,公民总得有个身份证号码。请问网上可以查到愚公的身份证号码吗?如果本人确实伤害了这个有名有姓,有身份证件的具体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作为一个警察理应对自己错误言行作出检讨。只要网上愚公,公开作出声明声称自己是谁,我会作出反应。用你自己的一句话:“是男人,不是狗娘养的”,那就亮出你的真实身份吧。
[转自社区主题:  袁运录请进 ]  第二楼跟帖.    发表于 2007-12-10 07:49  

愚公回复:
在恨若秋水看来,  由于愚公只是一个虚拟化的网名,   并不是真名实姓的具体人,  所以他对愚公的诽谤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我认为恨若秋水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这大概是因为恨若秋水不了解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9月29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这个条例共分5章37条,已于2002年8月14日经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b]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b]

(八)[b]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b]

(九)[b]危害社会公德[/b]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b]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b]

袁运录对愚公的诽谤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八, 第九, 第十款的规定.   这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在于:  秋水认为愚公不是有名有姓的具体人, 因而不构成诽谤他人的行为.

[b]愚公的观点: [/b]

我来中国口吃社区已有六年, 与其他的网友使用多个网名的情况不同,  这六年来我从未使用过其他网名. 并且我多次在社会公开露面, 以北京口吃协会为例, 不少于十人见过我, 这还不包括我见过的外地口吃者.  [color=red]多年来, 愚公的网名只与一个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 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此 恨若秋水在网站上诽谤网民愚公就是诽谤某一个具体的人. [/color]

我们抛开虚拟或具体之争, 我们只是从道义上来讲:

袁运录作为一个公民, 理应遵守我国宪法.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olor=red]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color]
[color=#ff0000][/color]
请袁运录看仔细: [color=red]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 (这当然包括禁止在网络上对公民进行诽谤)[/color]
[color=#ff0000][/color]
袁运录作为一个网民, 理应遵守互联网管理条例的规定: [color=red]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color]

袁运录是警察, 作为国家政权的执法者, 袁运录理应以身作则, 模范的遵守国家的法律.  但是袁运录在社会生活中利用互联网一再的诽谤愚公, 这给人民警察的形象抹了黑, 严重的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威望.

我希望袁运录悬崖勒马,  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  我建议袁运录最近一段时间先不要再上网, 你应当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一下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  [color=red]如果一个警察在社会生活中公然违法,  人们会怎么看待我国的社会制度呢?[/color]

[[i] 本帖最后由 愚公 于 2007-12-12 08:32 编辑 [/i]]

灼灼其华 2007-12-11 13:46

:) :)

曹南青 2007-12-11 15:15

[size=4][color=blue]      恨若秋水先生在论坛诽谤别人吗?这也忒失他一个理论家的身份了!                               曹南青[/color][/size]

大海 2007-12-11 17:11

赶快向愚公道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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