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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愚公:请中国口吃协会指定诉讼代理人.

温雅 2007-10-19 11:01

愚公:请中国口吃协会指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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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darkgreen][b]原载:口吃社区[/b][/color][/size]
[size=4][color=#006400][b]原帖:愚公[/b][/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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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darkgreen][b]小楼及中国口吃协会领导:[/b]

        由于协会名誉会长钱军隐身, 而现任会长小楼在大理, 由于工作原因, 我不可能长期请假到大理去起诉小楼,

        为解决中国口吃协会错误处分愚公一事, 我提议由中国口吃协会指定北京协会的某位会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我们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错误处分愚公的问题.

        我想中国口吃协会至今还是坚持原来的态度的. 既然如此, 就应当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充满信心.

        我等待着你们的答复. [/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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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附: 愚公致中国口吃协会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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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 中国口吃社区会员愚公(网名)

被告: 中国口吃协会首席会长钱军(网名:射手小猫)

[b]诉讼请求:[/b]

请求法院判决中国口吃社区对愚公的处罚因违反宪法而无效.

[b]事实及理由:[/b]

尊敬的法官们:

我与中国口吃社区发生的争端起源于对"思比易"的讨论. 我想法官们对"思比易"是不大了解的, 请允许我向你们介绍一下思比易的相关情况.

一. 思比易简介:

请看附件1: 思比易说明书.

二. 欧美相关机构及人士谈思比易的使用效果:

几年前思比易研制出来后,基本上是外销欧美国家.这些国家的相关机构及研究人员对思比易的使用效果进行了评估. 有关情况请见附件2: [思比易临床有效性资料汇总]

三. 中国口吃社区一些重要会员对思比易使用效果所做的评价:

A.黄逸的评价:

“HZZ-1型口吃治疗仪”(这是中国上海任志强先生研制的, 称之为"语通"--愚公说明)是根据深度听觉延迟反馈理论(DAF)研制的新一代口吃矫正仪器,曾荣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2 1 14185.8),系模拟信号延迟方法用于口吃治疗的国内唯一专利,其技术含金量远远超过目前已有的口吃治疗仪器,与之相似的仪器( 其中包括思比易----愚公注明) 已经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上市,同样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可。

[主题:[注意]复旦大学附属医院口吃治疗仪临床验证,欢迎协会会员参加
作者: 黄逸
本帖转自上海协会论坛
发表时间:2004-5-9 20:42:17 ]

[黄逸简介: 黄逸是中国口吃协会资深会员, 曾任上海口吃协会会长, 现担任中国口吃社区口吃研究论坛首席版主]

B. 自然的评价:

至于黄逸说: 口吃治疗仪在北美上市,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可确实不假,但是不是口吃矫正的主流方法。

[主题:愚公你到底看没看过美国口吃协会关于口吃矫正器使用的调查文章?
作者: 自然
本文发表在社区争鸣论坛
发表时间:2007-3-22 13:30:07]

[自然简介: 自然是中国口吃协会资深会员. 他潜心研究出矫正口吃的"自然归音法". 他对推动我国矫正口吃的研究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从以上欧美国家的相关研究机构及中国口吃社区中的重要会员对思比易使用效果的评估来看, 虽然在具体数据上存在着一些差别, 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 即他们都对思比易作出了正面的肯定, 就是说,思比易对一部分口吃患者的确有效果, 能帮助他们缓解口吃.

我也是中国口吃社区的资深会员. 在几年前我就参与了对思比易问题的讨论. 我的主要观点如下:

1。我不赞同某些人用文字侮辱思比易这个商标。
我认为在社区这样正式的场合用文字侮辱一个注册商标,这是心理幼稚的儿童式的表现。

2。我认为思比易的定价不违反我国的经济政策。
我认为稍有一点政治经济常识的人就不难理解我的观点。[国家早在多年以前就规定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包括: 自主定价,自主销售,自负盈亏]

3。我认为思比易的广告不属于虚假广告。
思比易的广告没有治愈时间以及治愈或根治的用语。 我认为思比易用文字描述治疗效果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这是国内目前通用的一种宣传手法,最多算是打擦边球。

什么是虚假广告? 请大家看中国口吃社区首页二三月间播发的行思心理口吃治疗中心的广告:口吃七天治愈无效全额退款。 这才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虚假广告。 [该广告已于3月29日被中国口吃社区删除

4。几年前我在试用过思比易后(我应当是北京最先试用思比易的口吃者)为了避免以偏概全的误导别人,当时我在北京协会论坛发表了这样的看法:不能说思比易对别人没有用,但思比易对我没有用。
(我是北京第一个试用思比易的人. 我不敢肯定其他口吃患者试用思比易会不会有效果, 为了稳妥起见, 我就说了那句话)
几年后的事实充分证明了我的这个看法没有错误。

5。我赞成北京协会的nce所说的:美国口吃协会对思比易效果的看法是:思比易的效果因人而异,有些人很有效,有些人无效。 我(nce)的看法是,在思比易的国际论坛上,用户的反映也是褒贬不一。所以家境好的朋友不妨尝试一下。


尊敬的法官们: 你们可以看到,我是在中国口吃社区对一种获得国内外相关机构及人士肯定的口吃矫正仪发表自己的看法, 我的看法与黄逸和自然对思比易的评价相比, 只算是外围皮毛性的看法, 并没有涉及到思比易的实质性问题,如:思比易的使用效果评估, 是否鼓动(煽动)口吃者购买思比易等问题.

我的这些不涉及思比易实质性问题的看法, 却被中国口吃社区认定为"炒作思比易, 扰乱社区秩序", 并对我作出封IP的处罚.

很有讽刺意味的是, 就在中国口吃社区一再制止我"炒作" (实际是讨论) 思比易, 并最终对我处罚时, 中国口吃社区在那段时间却不断播发思比易的广告. 这是什么问题? 这难道不是现代的"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 吗?

我自认为我对思比易的讨论是认真求实的. 当然,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本是很正常的现象.

但是我认为:中国口吃社区颠倒事实给我网罗罪名,进而对我实施处罚是违反宪法关于公民有言论自由之规定, 是压制不同意见的错误作法.

我对中国口吃社区对我的错误处罚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多次交涉, 但中国口吃社区拒绝纠正对我的错误处罚. 无法在中国口吃社区内部解决问题的情况下, 我只有把此事提交给法院, 我相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定会作出正确公道的判决.

我的诉讼要求是:

1.请求法院判决中国口吃社区对愚公的处罚由于违反宪法而无效, 并责令中国口吃社区撤销对愚公的处罚决定.

2.责令中国口吃社区公开向愚公赔礼道歉.

3.中国口吃社区承担全部诉讼费.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本诉状副本一份.

附件1: 思比易说明书

附件2: 思比易临床有效性资料汇总.  [url]http://www.okoci.com/bbs/kou-chi-21/t416.html[/url]

          起诉人:  愚公

             2007年4月1日


发表时间:2007-10-19 9: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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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雅 2007-10-19 12:19

:) :) :)

愚公 2007-10-19 14:47

更正声明:

思比易临床有效性资料汇总:   [url]http://www.okoci.com/bbs/thread-416-1-1.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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